但是到了第三被告出庭作证的时候,却指出是第一被告在死者倒地以后,还继续殴打死者,导致了死者的死亡。在两个故事的版本里,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谁提供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呢?
或许我们应该相信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所说的话?还是说我们应该相信第三被告所说的话?毕竟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。
但是我们为什么不认真思考一下,三名被告出庭作证的动机与意图呢?他们只不过是在互相指责,互相推卸责任,以此扰乱陪审团的视线,禀着牺牲一人利益,争取其他人利益的心理而作出的指控。
当然我们是非常不愿意相信,三名被告全部在最后的时刻都有份参与殴打死者,但是事实往往是非常残酷无情的,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个事实,那就是三名被告都有份谋杀死者,而他们为了逃避责任,尝试着攻击对方。
在基于证人与证物以及种种事实赋予我们真相的大前提下,在这里,我恳请各位陪审团,判第一、第二、第三被告谋杀罪名成立!”
法官在本子上简单地写着,漫不经心地说着:“第一被告辩护律师,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了。”
辛胡可从座位上站起来,朝陪审团点了头:
“没错,这的确是一宗看起来是谋杀案的案件,但是我必须要提醒大家一件事,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,一个谋杀的指控,必须是要建立在毫无疑点
,毫无疑问,证据确凿的大前提下,方能提出谋杀的起诉。
正如控方所指出的那样,死者滚到墙后面所发生的事情,没有人知道,只有谁知道?只有参与殴打的三名被告才知道后来所发生的事情。
我当事人已经很明确地指出,当时在死者奄奄一息躺在地上,完全失去抵抗力之后,他已经停下手,没有再动手对死者进行殴打,这个已经是一个很明确的事实。
我当事人只是参与了前期的打斗,也就是摄像头可以拍摄到的位置,到了墙后面所发生的事情,他已经没有再参与,真正继续殴打死者的人并非我当事人。
尽管控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当事人有害人动机,可是这些只能证明我当事人在处理感情失败时候的脆弱状态,并不能作为非一般的害人动机,因为这样对我的当事人是有失公允的。
看不到墙后面所发生的事情就是该案件的最大疑点,究竟是谁还在殴打死者呢?
没有人知道,我不知道,陪审团也不知道,也正因为我们都不知道,我们是没有权利去裁定我的当事人是有罪的。谋杀的定义是必须要具备真实的证据,证明谋杀曾经发生过。
但是很明显,控方所提出的指控是含糊其辞的,死者滚到墙后面的事情我们只能凭空想象,根本不能百分百肯定,究竟是不是我当事人殴打死者致死的事实。
在种种证据都存在常规性矛盾的
情况下,在这里,我恳请陪审团裁定我当事人谋杀罪名不成立!”
在庄严的高等法院内,法官正准备听取第二位被告辩护律师的结案陈述。叶枫今日神情庄重,头戴略显陈旧的律师帽,它的颜色透露出岁月的痕迹。
叶枫的声音坚定而清晰:
“尊敬的法官阁下,以及各位陪审员,我要首先强调一点:我的客户是否存在杀害受害者的动机或对其怀有敌意。
原告方主张,只有蓄意且有明确动机的杀害行为才能被称为谋杀。然而,至今为止,原告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。
证明我当事人与死者有矛盾,或者有激烈的冲突。而我当事人在较早之前早就已经清楚地指出。
在案发当晚,他是一个人在酒吧喝酒,只不过偶遇到朋友,也就是本案的第一第二被告,然后一起喝酒,第一被告喝多了,但是没有喝醉。
于是提出主动结算账单的要求,然后因为愤怒与失落以及内心的深深不忿,刻意去找死者报复,因此拉上了我的当事人。
请你们要留意一点,根据我当事人的说法,他当时只不过在酒吧喝东西,他根本由始至终都没有想过找死者的麻烦,更加没有想过要参与打斗,只不过是在第一被告的重重引导下,才到了停车场。
随后打斗就这样发生了,停车场的保安主任也指出,我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参与到打斗中,只不过是被死者
一拳打爆了鼻子,于是他才决定参战。
但是请你们要记住,记住最重要的一点是,我当事人只是打了死者一拳,仅仅是一拳,在这方面,停车场的监控我们是有目共睹的。
直到死者滚到墙后面以后,我当事人也跟着过去,但是他并没有想过殴打死者,他只是想劝阻其他人停手,不要再继续殴打死者,但是很可惜,事与愿违,最终死者还是不幸身亡。
我不得不承认,这是一宗悲剧事件,它悲剧就悲在于,在殴打这件事上,你们可能认为三个人都有份,也可能认为只有两个人有份,也可能认为只有一个人有份。
这个是没有答案的,因为没有人可以肯定,究竟是谁没有停下手。在基于这个大前提下,我希望你们认真思考一个问题,我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计划,没有动机,没有必要去伤害死者。
相反是死者率先动手袭击我当事人,我当事人只不过是在自我保护才动手还击,不代表我当事人当时有参与打斗,他从头到尾都想阻止悲剧发生,阻止有人受伤害。
但是很遗憾的是,他想阻止悲剧,却被悲剧反噬。在参考过种种的证供以及我当事人的供词之后,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大前提下,我恳请陪审团裁定我当事人谋杀罪名不成立!”
法官若有所思地记录着,头也不抬地说:“第三被告辩护律师,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。
朱迪斯站起
来,拿着词稿插在板上:“法官大人,各位陪审团,这是一宗群殴案,并非群殴谋杀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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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三十五章 群殴谋杀案